希望台灣民主成長
公投法補正
http://blog.roodo.com/joyphlin/archives/7453855.html
瑞士的公投連署門檻大約是(10/590.8)=1.69%
義大利的公投連署門檻大約是(50/4739.85)=1.05%
美國各州公投連署門檻約是州公民數的2‰
台灣的公投連署門檻是5%
人民擁有公投權力比國外各國都難,需要115萬人連署才能舉辦公投
如果說台灣人所得稅要從6%變10%,要抗議可能也沒辦法連署成功吧
 
再加上行政干預,可以否決民意的非法(違憲)審議會:
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方式,現行公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
「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,置委員二十一人,任期三年,
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,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。」
依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違憲之精神,
乃屬「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,
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,
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」,有違憲的爭議,
以及行政院藉口不遵守公投審議委員會決議之理由。
 
台灣人民從來都沒有由人民直接發起公投成功過,
遠遠落後先進的民主國家,
給一個民眾合理的發聲管道,
這樣就減少上街頭抗爭的需要,
減少動亂的的宣洩方式,
很多東西憋久了是會爆掉的X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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